1、消防工程公司至少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其組合設備組成;應能監控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設施),顯示相應設備(設施)的動態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向遠程監控中心傳輸火災報警及其它相應信息。
2、消防工程公司消防系統及其相關設備(設施)應包括火災探測報警、消防聯動控制、消火栓、自動滅火、防煙排煙、通風空調、防火門及防火卷簾、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設備電源、消防電話、電梯、可燃氣體探測報警、電氣火災監控等全部或部分系統或設備(設施)。
3、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二個及以上消防工程公司消防控制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上一級的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下一級的消防控制室的各類系統的相關狀態。
3.2、上一級的消防控制室可對下一級的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
3.3、下一級的消防控制室應能將所控制的各類系統相關狀態和信息傳輸到上一級的消防
控制室。
3.4、相同級別的消防控制室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不應互相控制。
4、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于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5、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