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規定,可以確認產權或者臨時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消防備案或者審核驗收手續的,在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后,由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建筑物建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體消防技術規范就現狀進行消防安全評價,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見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物不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具體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無法整改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設置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物內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