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原因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他有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
復核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機構不予受理:
(一)非當事人提出的;
(二)超過復核申請期限的;
(三)已經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調查程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復核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并在七日內送達申請人、其他有關當事人和原認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