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風險防范機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檢查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手續。
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因消防安全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
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事項變更登記手續。
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因消防安全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