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接判定或綜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驟實施。
4.2 符合第5章任意一條要素且不符合4.5規定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3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條要素且不符合4.5規定的,應根據場所類型、重大火災隱患的綜合判定要素,按照6.3進行綜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4 對火災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根據場所類型、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要素的具體情形和發生火災可能的過火面積,以及物品價值等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4.5 下列任一種情形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a) 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c) 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d) 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特大火災事故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4.6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程序:
a) 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獲取相關影像、文字資料;
b) 組織集體討論判定,且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
c) 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按照本標準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專家組應由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相關消防技術的專家組成,人數不應少于7人;
d) 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時,建筑業主和管理、使用單位等涉及利害關系的人員可以參加討論,但不應進入專家組;
e) 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應形成結論性意見,作為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依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結論性意見應有2/3以上專家同意;
f) 集體討論和專家技術論證應當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