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 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 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 危險性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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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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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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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小于281: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 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爾等易燃的無機物, 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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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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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不小于28°C,但小于60°C的液體
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 助燃氣體
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于 60°C的液體霧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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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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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不小于60°C的液體
2. 可燃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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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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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 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 各種生產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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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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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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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 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 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嘖漆空間內保持負 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 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 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成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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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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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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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小于28°C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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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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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不小于28°C,但小于60°C的液體
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于甲類易燃固體
5. 助燃氣體
6.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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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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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點不小于60°C的液體體
2. 可燃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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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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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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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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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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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同一座4庳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苘火女危瞼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