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建筑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2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建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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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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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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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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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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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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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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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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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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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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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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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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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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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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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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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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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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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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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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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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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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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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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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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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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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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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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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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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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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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 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面板的耐火 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 頂無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 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 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 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子3. 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 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7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酎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5.2.3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5.2.4 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或辦公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
5.2.5 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 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