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石嶺大隊針對支隊在第一季度案卷評查中發現的行政處罰文書中存在的“內容過于簡略、證據列舉過于籠統”等問題,推行“說理型”行政處罰文書,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彰顯“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
一要講明認定違法的“事理”。案件事實表述要緊扣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展開,完整交待案件來源和查處程序,詳細列舉、分析取得的有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客觀全面地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二要講準適用法律的“法理”。準確引用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義務性或禁止性條款,客觀分析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案件性質進行準確定性,鮮明提出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要講清自由裁量的“情理”。案件調查時,要客觀、全面的收集證據,不能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在執法文書中要根據收集的全部證據,詳細分析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客觀事實、法定裁量情節,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法合理。
四要符合規范的“文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制作,做到敘事完整、論證有力,邏輯嚴密、適法準確,說理充分、結構合理,用詞準確、語句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