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多警聯勤加強消防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建設,增強全社會抗御火災整體能力,遼寧省葫蘆島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多警聯勤加強消防工作的通知》(葫公辦發[2010]15號),明確規定全市近700名社區巡防民警正式承擔消防工作職責。
社區民警按照“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擔負各自轄區內除一、二級列管單位以外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包括:一是轄區單位(具有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有無消防行政許可及消防安全制度;二是居(村)民防火公約的制定和多種形式消防組織的建設情況;三是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和室內消火栓、滅火器材、安全出口標志、安全疏散指示、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完整好用情況;四是用火、用油、用電、用氣情況;五是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等情況;六是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七是開展三級列管單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巡防民警主要承擔三項消防工作職責,具體包括:一是負責參與包括火災、各類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先期處置工作,協助消防部門和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工作。在執勤過程中,接到群眾直接報警和發現災情,由巡邏車先期處置,并報110指揮中心;接到110指揮中心出動指令,開展事故先期處置,待消防力量到場后,負責外圍警戒;接到較大和重大災害事故報警或者上級公安機關調派出動指令,協同相關警種實施應急處置;二是對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社區、農村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或消火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報110指揮中心,移交相應的消防部門或派出所查處;三是完成市局和多警聯勤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為推動工作落實,市公安局明確提出:由督察支隊聯合消防、社區警務等部門組成督察組,不定期對社區巡防民警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個人進行通報處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轄區列管單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堅決確保社區巡防民警消防工作職責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