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重慶總隊制定出臺了《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是總隊落實“全面監督,突出重點”方針,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和物資采購審計工作,提升審計質量的重要措施。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迫切。近年來,各級消防部隊不斷加大基礎建設的投入,從市財政到各區縣財政對消防工作的投資進一步加大。如何確保政府投資的安全運行,切實發揮資金效益,是部隊各級黨委關心的重要問題。總隊緊密圍繞服務中心工作,逐步加大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采購的審計工作力度。但是由于審計項目多,審計周期長,涉及環節多,僅僅依靠部隊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力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建設項目日益增長的需要。為此,總隊不斷探索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做法。但是,在工作中也發現人為指定社會中介機構的現象時有發生,審計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管理不規范、制度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此,總隊結合部隊實際,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在制度層面上為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管理辦法》彰顯三大意義。該《管理辦法》是總隊規范建設工程、設施設備采購項目審計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確保審計工作規范、程序合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滿足了審計事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各級黨委政府都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部隊內部對審計監督形式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審計客觀環境的變化,要求在制度層面上為審計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把一些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下來。二是滿足了審計監督機制的客觀需求。《管理辦法》科學合理地劃分了可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的具體內容,規范了社會中介機構的選定方式和程序,明確了審計對象和審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利于審計機構堅持依法審計。三是滿足了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求。《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項目所在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杜絕逃避監督、徇私舞弊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三、《管理辦法》凸顯五大特點。該《管理辦法》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參與審計項目的具體內容、條件和選定程序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一是選聘條件嚴格。《管理辦法》規定,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符合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注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誠信記錄良好,沒有被國家行政執法或行業主管部門處罰或通報等不良記錄。二是選聘范圍廣泛。《管理辦法》要求,建立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庫,審計項目的委托,應在中介機構庫中選取,中介機構庫每兩年調整一次。三是選定方式客觀。《管理辦法》規定,庫中機構的項目選定,按照隨機方法和程序進行。在一年內采取“不放回隨機抽取”方法,庫中資源用完時,重新開始“不放回隨機抽取”。四是監督管理到位。《管理辦法》規定,總隊政治部審計處統一管理全市消防部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對不按業務約定書要求開展工作以及年度綜合評價為差的,取消其中介機構庫入庫資格。五是質量把控嚴格。各級部隊內部審計機構應對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驗收,提出審核意見。中介機構應根據審核意見進行補充、說明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