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臨近,春耕生產農事用火漸入峰期,旅游及祭祀等活動頻繁,火災隱患嚴重,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為了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時限: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4月7日。
二、禁火區域:林地及距林緣50米以內的區域。
三、在禁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禁火區范圍活動的人員要嚴格執行七條禁令:
1. 嚴禁吸煙、亂丟煙蒂和火柴梗;
2. 嚴禁上墳祭祖時燒香、點燭、燒紙錢;
3.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
4. 嚴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5. 嚴禁野炊、燒烤、烤火、玩火;
6. 嚴禁進山狩獵;
7. 嚴禁煉山、燒地坎草、燒灰積肥及其它生產性用火。
四、對違反以上禁令者,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違反以上禁令的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黨政紀責任;對森林火災肇事者,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凡阻撓、妨礙相關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六、森林、林地的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
特此通告
臨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