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第11.3.1條規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規》第11.3.4條規定: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建規》第11.3.5條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建規》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單獨列為一個章節進行了全面規范,與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范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的強制性,如規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定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建筑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然而,目前許多設計單位對規范理解不夠、執行標準不嚴,擅自降低標準設計,往往只重視了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對于多層工業廠房(倉庫)、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不予設計,尤其是對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能嚴格執行,認為設不設無所謂。一些消防監督機構建審人員在審核消防設計時,由于認識上的誤區和對規范理解程度上的差異,把關不嚴,致使許多工程消防應急燈具未設置或設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范的學習和理解,加大對規范的宣貫力度,提高理論水平。只有設計到位,審核把關嚴格,才能確保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