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一、總 則
1.0.1 為認真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效規范全縣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新興實際,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興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正在使用的各類醫院、療養院。
1.0.3全縣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此標準作為醫院評級、新設衛生醫療機構的前置審查依據,并按管轄職能積極組織、指導醫院、療養院做好落實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2.1 消防安全管理環節
2.1.1 醫院、療養院應結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際,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位、消防設施設備等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環節。
2.1.1.1 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各級責任人主要包括:
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責任人;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管理人;
醫院、療養院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醫院、療養院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2.1.1.2 醫院、療養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主要包括:
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例如:氧氣瓶庫、酒精庫、x光機室和膠片庫、藥庫、制劑室、高壓氧艙、廚房等;
人員集中的部位,例如:病房、手術室等;
物資集中的部位,例如:庫房等;
人員疏散、逃生自救部位,例如: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 口等;
其它一旦發生火災會影響全局的部位,例如:變、配電室、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等。
上述場所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的管理。
2.1.1.3 對醫院、療養院內外部的所有防火、滅火設施設備進行系統分類,切實掌握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的種類、數量和設置部位。
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火災報警系統(含可燃氣體報警)、火災事故廣播系統、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設施的配電設施、安全疏散設施、防火分隔設施、滅火器材和防護設備、防雷設備等。
2.2 各級責任人員職責
2.2.1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醫院、療養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醫院、療養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2.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醫院、療養院應當根據需要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通常由單位的行政副職領導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 組織管理義務消防組織;
——在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至少每月以書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并應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2.2.3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監督本部門職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組織本部門職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工作,組織開展崗位防火巡查、檢查;
——掌握分管范圍內消防安全狀況,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立即上報,并采取防范措施;
——積極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的防火檢查,對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火災發生時,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履行職責。
2.2.4 職工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療養院的各崗位職工是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 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 定期接受培訓;
—— 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演練;
—— 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n 發生火災時,應引導病人、群眾疏散。
2.2.5 醫院、療養院應根據上述通用職責,結合不同部門、崗位的工作實際,制定內容具體、任務明確的各級人員職責。
2.3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網絡
2.3.1 根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設備等管理環節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動中的互動關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圖,明晰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脈絡。
三、醫院、療養院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3.0.1 醫院、療養院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達不到下列規定要求的應進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級與防火分隔
醫院、療養院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設置醫院、療養院不應超過三層。
附設在其它建筑物內的醫院、療養院,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并應設獨立的疏散出口。
3.0.1.2安全疏散設施
3.0.1.2.1疏散出口數量
醫院、療養院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單層醫院、療養院,當面積不超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
下列醫院、療養院可設一部疏散樓梯:
—— 設有不少于2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醫院、療養院,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m2,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醫院、療養院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0.1.2.2疏散寬度
醫院、療養院內疏散樓梯、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1.2m;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4m。
醫院、療養院疏散出口的總寬度不應少于通過人數與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100人)的乘積。其中,通過人數為人員密度指標(人/m2)與醫院、療養院建筑面積(m2)的乘積,醫院、療養院的人員密度指標宜為0.75—1人/m2。百人疏散寬度指標一般為(0.65-1)m/100人。
3.0.1.2.3疏散距離
設置在多層醫院、療養院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分別不宜大于20m;單層、多層醫院、療養院的房間至疏散樓梯的距離分別不宜大于35。
醫院、療養院的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宜為20m。
3.0.1.2.4疏散樓梯間
下列醫院、療養院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 設置在超過5層的多層民用建筑內;
——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 設置在其他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物內。
下列醫院、療養院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 設置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
—— 設置在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的高層民用建筑等其它建筑內。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多層民用建筑內封閉樓梯間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執行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標準。
3.0.1.2.5其它要求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宜設置少于3個踏步的臺階。
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窗、門檻、臺階,不應設置、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門內外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3.0.1.3內部裝修
3.0.1.3.1 設在地下建筑內
醫院、療養院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室內裝修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0.1.3.2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
設有中央空調的醫院、療養院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地面、隔斷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裝飾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其他醫院、療養院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頂棚、墻面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當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其他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限制。
3.0.1.3.3 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設有中央空調系統的高層醫院、療養院的客房,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地面、窗簾、床罩等裝修材料應不低于B1級,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醫院,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墻面、隔斷、窗簾、床罩以及其它裝飾材料應不低于B1級,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醫院、療養院,頂棚、墻面裝修材料應不低于B1級,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
除100m以上的高層民用建筑及頂層餐廳,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
3.0.1.4 建筑消防設施
3.0.1.4.1 消火栓
下列醫院、療養院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 設置在超過5層或體積≥10000m3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
——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
3.0.1.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下列醫院、療養院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設有空氣調節系統;
—— 設置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內,或設置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GB50084—2001的有關規定。
3.0.1.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下列醫院、療養院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醫院、療養院的客房、公共活動用房、疏散通道及門廳;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98的有關規定。
3.0.1.5 火災應急照明
醫院、療養院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其照度地上不應低于0.5Lx,地下不應低于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20m;
——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者獨立于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 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電源轉換時間£15s。
3.0.1.6疏散指示標志
—— 醫院、療養院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 疏散走道。
——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 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走道疏散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20m(設置在地下建筑內,不大于15m);
——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充超>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 min),且在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3.0.1.7建筑滅火器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標準執行,滅火器的選型應適于撲救醫院、療養院火災,宜選用ABC干粉滅火器。
3.1.2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新進行內部裝修的醫院、療養院,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或經營者)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1.3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療養院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應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匯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3.1.4醫院、養老院出租房屋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的活動應符合醫院、療養院的總體安全要求,遵守醫院、療養院的安全規章制度,出租方有定期進行監督的權利。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統一管理。
多家使用一套公共消防設施的醫院、療養院,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消防安全衛生、培訓
4.1.1一般規定
醫院、療養院應當對職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各部門責任人應對下屬職工進行不定期的衛生和培訓。
醫院、療養院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醫院、療養院應當將消防安全常識納入教學和培訓的內容,并保證一定的課時。在病人活動的公共區域,應張貼消防安全宣傳衛生的圖畫,并通過廣播、閉路電視等媒體向學生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醫院、療養院應結合全國“119”消防宣傳日等宣傳活動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衛生活動。
組織開展宣傳衛生和培訓的情況,應做好記錄。
4.1.2宣傳衛生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 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醫院、療養院的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 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 組織、引導病人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 火災案例等其他消防安全宣傳衛生內容。
4.1.3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并應持證上崗;
— 特殊工種人員,并應持證上崗;
— 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4.2防火巡查、檢查
4.2.1醫院、療養院應當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
檢查前要確定檢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名,做好檢查記錄,存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巡查、檢查過程檢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4.2.2夜間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并以下列內容為主要內容
——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及是否做到人走后停火、停電;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對檢查到的安全出口門應逐一進行開啟檢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
——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無過期、損壞及不清潔現象;
——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是否關閉不嚴、閉門器是否損壞;
——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及工作記錄情況;
——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4.2.3醫院、療養院應每月至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以下列內容為主要檢查內容醫院、療養院應每月至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
——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安全出口檢查率要達到100%,疏散指示、應急照明要抽檢20%以上;
—— 消防水源情況,要做出水試驗,抽檢率不得低于10%;
——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查看用火、用電審批登記;
——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要抽人員進行考核,抽考率不得低于20%;
——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要查看工作記錄;
——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防火安全情況;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 防火巡查情況,要查看巡查記錄是否全面、認真、是否完成了規定的次數;
——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2.4醫院、療養院至少每季應對所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 手動和自動報警設施的報警情況;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末端放水情況;
—— 消防水泵啟動情況;
—— 自備發電機組的切換情況;
—— 最不利點消火栓的壓力情況;
—— 消防電梯迫降情況;
—— 防煙排煙的啟動情況等。
4.3.0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醫院、療養院應加強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使用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遮擋、覆蓋或疏散指示標志;
公共區域和客房內要設置疏散示意圖;
工作人員應掌握引導病人疏散的技能。
4.4.0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國家消防法規、技術規范和有關消防聯動控制及操作等專業知識,應具備專業操作資格,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管理人員應能熟練掌握消防設施設備操作技能和常見故障處理方法。負責24小時監視消防主機、閉路監控、防盜報警信號。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火警信號后,應通知服務員或巡樓警衛(或其他就近工作人員)進行確認,及時報警并告知總機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處置;
——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管理人員值班期間嚴禁脫崗,不得在控制中心內大聲喧嘩、嬉鬧。保持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衛生清潔,提前15分鐘交接班,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和《自動消防設施設備系統運行情況登記表》;。
4.5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
4.5.1醫院、療養院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應完整、有效。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負責人。
醫院、療養院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院、療養院,每年應當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建筑滅火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4.5.2醫院、療養院內設置的消火栓系統應達到下列要求:
—— 消火栓不被遮擋、擠占、埋壓;
—— 消火栓有明顯標識并與相鄰環境有明顯區別;
—— 消火栓配置的水槍、水帶齊全,水帶盤接方式正確;
—— 消火栓箱內遠距離啟動按鈕工作正常;
—— 消火栓無明顯損傷、腐蝕、泄漏;
—— 消火栓壓力正常。
4.5.3醫院、療養院內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達到下列要求:
—— 灑水噴頭外觀完好;
—— 無損壞、泄漏等情況;
—— 檢查濕式報警閥時,在其試水裝置處放水,報警閥應及時動作;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信號,并應啟動消防水泵;
—— 應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
—— 寒冷季節,消防儲水設備的任何部位均不應結冰。
4.5.4 醫院、療養院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進行下列功能測試:
——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 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4.5.5用消防設施設備聯動控制柜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 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的控制設備;
——火災應急廣播、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 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4.5.6滅火器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 滅火器設在位置明顯地點,取用方便,滅火器箱不得上鎖鎖閉;
—— 滅火器材擺放穩固,銘牌完整清晰、朝外,未被埋壓或被挪作他用;
—— 滅火器表面清潔、干燥,沒有銹蝕現象,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 滅火器保險銷和鉛封完好,噴嘴或噴射軟管暢通,沒有堵塞、變形和損傷缺陷;
—— 滅火器已充滿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 滅火器壓力表讀數或壓力指示器指示正確;
—— 及時更換滅火器損壞器件,檢查、維修過的滅火器,在滅火器的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維修銘牌;
—— 對符合GA 95—1995標準5.1條報廢條件的滅火器,必須作報廢處理。
4.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4.6.1所有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禁非電工人員作業,徒工在作業時需有證電工監護。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303—2002、GB50045—95、GBJ16-87、GB50098—98的有關規定。
在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每年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一次絕緣性能檢測。
4.6.2醫院、療養院電氣設備的安裝及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303—2002標準的規定,并應達到下列要求:
——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并且要留有70×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
—— 不能用銅絲、鋁絲代替保險絲。
4.6.3醫院、療養院應嚴格落實下列電氣防火安全措施:
—— 增加用電負荷時,應辦理相關用電審核、審批手續,不得超負荷用電;
—— 使用期間不得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作業、;
—— 嚴禁在病房內使用電熱器具、高熱燈具、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移動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
—— 非使用期間除必要照明設施外,應關閉其它電器設備,降落共享空間處的防火卷簾;
——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后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后送負荷開關。
4.6.4醫院、療養院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并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 嚴格內部動用明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 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落實專人負責;
—— 醫院、療養院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醫院、療養院客房內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 服務區禁止使用溶劑汽油、可燃氣體做燃料的取暖爐具;
—— 及時制止病人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病房樓層內不得設置液化氣爐灶;
——醫院、療養院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7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4.7.1組織機構、分工
醫院、療養院的全體員工必須會組織人員疏散,且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識。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的主要組織和分工如下:
—— 指揮部:負責在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 滅火行動組:負責按照預案,采用各種方式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 通信聯絡組:負責報火警、迎接消防車輛及人員,與有關部門保持暢通聯絡;
—— 疏散引導組:負責維護火場秩序,疏散被困人員,搶救重要物資;
—— 安全防護救護組:負責搶救傷員,準備必要的醫用藥品。
4.7.2 預案的編制
醫院、療養院滅火和應急疏散的制定,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不同的起火部位,起火時間。主要包括下列程序和內容:
——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發現火情后,立即用口頭、電話或使用手動報警按鈕向單位或有關負責人報警。相關人員接到報警后,應立即對火情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確認發生火情后,應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火警,然后啟動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并組織有關人員撲救初起火災;
——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火災發生后,疏散引導組人員應立即到達指定位置,負責火場人員和物資的疏散,通過應急廣播或采用擴音機等方式,引導火場人員按指定的路線有秩序地撤離。
——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在公安消防隊到達前,滅火行動組應按預案,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重點、或一般”的原則,指揮各組人員就位,充分利用滅火器、消火栓或自動消防設施,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序:火災發生后,通信聯絡人員及時將指揮員下達的命令傳達至醫院、療養院各部位人員,同時向指揮員反饋各部位的行動情況;
—— 善后處置程序:火災撲滅后,各部位應及時清點本部門人員數量和物資損失情況,并向指揮員匯報,由指揮員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行動。保安部門應及時封閉火災現場,保護火災現狀,等待公安消防隊進行現行進行火災調查工作。
4.7.3演練的實施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療養院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其他醫院、療養院應當結合本場所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醫院、療養院入口處設立帶有“正在進行消防演練”字樣的標志牌,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演練結束后,應做好記錄,及時總結演練過中存在的問題,完善預案內容。
4.8火災隱患整改
4.8.1隱患整改本著及時、高效、實用、經濟的原則,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
4.8.2醫院、療養院對存在的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并做好記錄: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落實整改資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8.3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醫院、療養院應當積極制定解決方案、籌措資金,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隱患整改前能停業的要停業,不能停業的應報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后,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實行嚴格管理,保證不發生問題。
4.8.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報請職能部門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醫院、療養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及時的驗收。
4.9.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4.10消防檔案
4.10.1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療養院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
消防工作檔案應當使用鋼筆或毛筆詳實、準確、清晰、工整填寫,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不得任意漏填、劃抹、涂改,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鼓勵單位利用計算機技術管理消防檔案
4.10.2檔案的內容應嚴格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實施。
4.10.3醫院、療養院的消防安全職能部門要確定專人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檔案保管處應清潔、干燥、遠離火電源等不安全地點。
對流動保管的巡查記錄等檔案,交接班時要有交接手續,不應丟頁。對往年的檔案不得丟棄、毀損,要保存10年以上。對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審核手續、法律文書等要永久保存。
五、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0.1醫院、療養院應從本單位實際出發,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予以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5.0.2.消防控制中心操作規程;
——消防控制中心在接受火警信息后,應迅速查明報警部位,利用對講機通知巡查保安或現場人員核實火情;
——確認火情后,按下列步驟實施:
l 通知總機發出“XX部位發生火情”火警指令尋呼;
u 通知電梯機房將所有電梯降至首層;
u 發出停止空調機組的指令;
u 啟動樓梯間正壓防煙系統和走道內的機械排煙系統。若無反饋信號、自動控制功能失靈,立即通知有關人員現場啟動;
u 通知配電室切斷相應樓層照明用電,啟動事故應急照明。
5.0.3變配電室操作規程;(略)
5.0.4電氣線路安裝操作規程;(略)
5.0.5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略)
5.0.6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略)
六、 附 則
6.0.1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6.0.2本標準如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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