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CCCF-XSRK-OOX:2008
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通則部分
1 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于除列入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消防產品。
1.3 本規則是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的通則,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以下稱評定中心)應按照各類產品的特點,分別制定相應補充細則,明確本規則未盡事宜。
2 型式認可的申請與受理
2.1 申請方向評定中心申請消防產品型式認可,需將下述申請資料(一式二份)提交評定中心。
1.《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申請書》;
2.申請方資質證明(1∶1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申請方的印章);
3.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產品關鍵件特性描述填報表;
5.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對申請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評定中心與申請方簽訂受理合同。
2.3 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通知申請方修改后重新辦理。
3 工廠條件檢查
3.1 對受理后的申請方,評定中心組織安排工廠條件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
3.2 工廠條件應滿足《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基本條件》(見附件一)的要求。工廠條件檢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評定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3.3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報告》,由檢查組組長、檢查員和受檢查方領導簽字確認。組長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該報告提交評定中心。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檢查組應按照本規則4.1條的規定進行抽封樣品。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組長也應及時報評定中心。
3.4 工廠條件檢查結束后,申請方視檢查工作情況,自愿填寫《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檢查工作意見反饋表》寄送評定中心。
3.5 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
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應盡快整改,整改完畢應向評定中心提交《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和整改報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記錄)。
3.6 評定中心對申請方提交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工廠條件重新檢查申請書》及不合格整改記錄進行審核,受理后將再次派檢查組進行重新檢查。
3.7 重新檢查應按照本章有關條款的規定進行。重新檢查結論為不推薦通過的申請方,從確認檢查結論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類產品的型式認可。
3.8 對己獲得型式認可的產品,申請同一類別的其它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規則對有關條款進行工廠條件檢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與證后監督一并進行;申請新的類別產品型式認可,應按本章規定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3.9 在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持證人須自行向評定中心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1.正常生產周期內停產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包括三個月);
2.生產條件(場地、人員、關鍵設施、關鍵設備、關鍵工藝等)變更;工廠檢查通過的,保持證書;工廠檢查不通過的,暫停證書;持證人未向評定中心申請的,經核實暫停證書。
3.10在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中心組織重新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1.產品標準更改,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2.產品型式認可所要求的工廠條件發生變化;
3.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的;
4.評定中心認為相關因素的存在足以影響證書有效性,須現場檢查的。工廠檢查通過的,保持證書;工廠檢查不通過的,暫停證書。
3.11 實施工廠條件檢查前,申請方應向評定中心繳納費用。檢查人員的差旅費由申請方支付。
4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
4.1 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應按照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其檢驗樣品由工廠條件檢查組在現場檢查結束后抽封,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工廠條件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
2.樣品基數應滿足規定的要求;
3.樣品必須是本年度或近10個月生產的產品,并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
4.須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檢查員抽封樣品并在抽樣單上簽名確認;
5.抽樣單上須由被抽樣單位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單位印章確認。
4.2 申請方將抽封的樣品寄送選定的檢驗機構,填寫消防產品檢驗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檢驗機構按照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并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檢驗費。
4.3 檢驗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檢驗周期完成產品型式認可發證檢驗。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向評定中心提交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報告,并由評定中心將型式認可發證檢驗結果通知申請方。
4.4 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合格的產品,按照本規則第5章規定的程序核發證書。
4.5對型式認可發證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申請方應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評定中心申請重新抽樣補檢,超過6個月不申請重新補檢的,則作為自動退出型式認可處理。
型式認可發證補檢應由原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型式認可發證補檢仍不合格的產品,從補檢報告簽發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該產品型式認可。
5 審核發證
5.1 評定中心負責對產品型式認可的全部資料進行匯總、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證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方,同時通知申請方按要求向評定中心繳納批準費(含證書費);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5.2 對獲準型式認可的產品,評定中心頒發《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
5.3 持證人憑《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向評定中心購買標志。
5.4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型式認可證書信息。
6 證后監督和換證
6.1 對己獲型式認可證書的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評定中心應安排證后監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經企業申請,評定中心可將年度監督檢查時間推遲三至六個月(具體情況由評定中心確認),推遲檢查期間保持證書有效狀態。
6.2 證后監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進行:
1. 工廠監督檢查和產品監督檢驗;
2. 工廠監督檢查;
3. 產品監督檢驗。
證后監督方式及內容,由評定中心監督計劃中具體規定。
6.3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對產品有投訴并經查實;
2. 評定中心有足夠理由對產品與標準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
疑時;
3. 對監督檢查、監督檢驗不合格項較多的持證人或對持證人有投訴時;
4. 有足夠信息表明持證人、制造商、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產品一致性時;
5. 有足夠信息表明產品設計、關鍵原材料、關鍵原器件等涉及產品一致性的因素發生變化,持證人、制造商、生產廠未申報變更或變更未經確認時;
6. 證書或標志使用中發現問題。
6.4 持證人應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評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產品的情況匯總表。
6.5 監督檢查組由評定中心組織安排。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
監督檢查人員的差旅費由持證人支付。
6.6 監督檢查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檢查組收回證書轉交評定中心。
持證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評定中心提交整改報告和重新監督檢查申請,評定中心重新派監督檢查組實施檢查。重新監督檢查仍不滿足規定要求,評定中心撤銷型式認可證書。
6.7 監督檢查結論為推薦通過,由檢查組根據監督計劃的規定抽取監督檢驗樣品。
6.8 監督檢驗樣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樣品必須是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
2. 樣品數量應滿足監督檢驗的要求;
3. 樣品必須是本年度或近10個月內生產的產品,并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
4. 實施檢驗的樣品應由持證人和監督檢查組雙方簽字確認。
6.9 產品監督檢驗合格的按6.11進行。
6.10 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自檢驗報告簽發之日起3個月后,持證人可向評定中心提出監督檢驗補檢申請。監督檢驗補檢仍不合格的,評定中心撤銷其型式認可證書。
6.11 通過監督的產品,由評定中心對證書進行確認。
6.12 不能按規定要求接受監督的持證人,評定中心收回該持證人全部型式認可證書。
6.1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持證人將被抽封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
監督檢驗: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監督檢驗;
2. 監督檢驗不合格,再次監督檢驗;
3. 生產條件變更,生產線重新布置。
6.14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年度監督信息。
6.15 持證人在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評定中心:
1. 持證人、制造商、生產廠搬遷、聯系方式變更等;
2. 法定代表人以及對產品設計、生產、質量管理等有重大影響的人員變更;
3. 產品一致性變更或產品設計、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發生顯著變化;
4. 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6.16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三年。特殊產品證書有效期按特則規定。
6.17 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持證人應按本規則第2.1條的規定向評定中心提交換證申請。
6.18 評定中心接到持證人的申請資料后,對符合要求的,派檢查組進行工廠條件檢查并抽封樣品進行換證檢驗;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證人。換證工廠條件檢查、換證檢驗和審核發證按本規則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規定執行。
6.19 在證書有效期內,如產品標準變更(如修訂換版等),應按相應規則執行。
7 證書和標志的管理
7.1 評定中心負責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和標志的監制、管理。
7.2 在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使用證書和標志,證書由評
定中心保存:
1. 無法接受監督;
2. 監督檢查未通過;
3. 監督檢驗不合格;
4. 國家、行業、地方監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證人未按規則使用證書、標志,或未執行證書、標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產周期內停產三個月以上;
7. 出現3.9條1款所述情況,持證人未申請重新進行工廠條件檢查;
8. 持證人自愿申請;
9. 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發生上述第1條款的行為,持證人應將證書交監督檢查組,監督檢查組封存其標志,并將證書轉交評定中心。
發生上述第2、3、4、5、6、7、8、9條款的行為,持證人應在接到評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評定中心,并封存標志。
證書暫停使用期間,持證人必須停止生產、銷售和安裝產品。
7.3 持證人恢復使用證書前需向評定中心提出恢復申請,待按規定檢查和/或檢驗合格后,評定中心同意持證人恢復使用證書和標志。
7.4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中心撤銷持證人持有的型式認可證書:
1.產品標準或型式認可規則發生變化,持證人不能保證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絕接受監督;
3. 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 連續兩次未能通過監督檢查或監督檢驗;
5. 依靠不正當手段獲得證書;
6. 濫用證書和/或檢驗報告,如轉讓、轉借等;
7. 涂改、偽造檢驗報告、證書、標志;
8. 證書暫停期間,持證人仍生產、銷售、安裝被暫停證書的產品;
9. 濫用標志,如轉讓、倒賣或用于未經型式認可的產品等;
10.變更生產場所且未經確認的;
11.未按規定交納費用;
12.經確認,存在可能引起嚴重質量問題或造成嚴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7.5 原持證人應在撤銷證書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評定中心,標志封存。證書撤銷后,原持證人必須停止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應對所有庫存產品和己售出的產品采取處理措施。
7.6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中心注銷其證書:
1. 持證人自愿申請;
2. 持證人已注銷;
3. 產品標準作廢等;
4. 其他應注銷證書的情況(如法律法規規定等)。
7.7 證書注銷后,原持證人應在注銷通知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證書交回評定中心,封存標志。
7.8 在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提出變更時,應向評定中心提交下述資料:
1. 持證人變更申請;
2. 變更說明;
3. 與變更說明內容相關的證明文件;
4. 評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資料符合要求的,評定中心受理變更申請。
7.9 評定中心及時發布證書保持、變更、暫停、撤銷、注銷、恢復等信息。
7.10 評定中心按相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獲得型式認可產品的生產、流向等信息。
7.11 持證人必須正確使用與證書內容相一致的標志,每個產品或最小包裝單位一枚。標志不得他用,評定中心不定期地對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7.12 持證人使用標志的具體要求由相關產品的型式認可補充細則規定。
8 投訴和申訴
8.1 評定中心應制定投訴、申訴程序,并應建立專門部門負責受理來自各方的投訴、申訴,經調查核實批準后,采取處理措施。
8.2 評定中心保存所有產品型式認可投訴、申訴的處理結果記錄。
9 收 費
型式認可收費由評定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10 附 則
10.1 本規則由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負責解釋。
10.2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