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門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多防火門并沒有完全起到防火的功能。那么應該如何將防火門的功能發揮到極致?應當如何改進防火門的防火性能?
一、修改消防技術規范,進一步規范防火門的應用
1、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及其前室等人員經常出入處設置的防火門,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質確定防火門平時的啟、閉狀態。如用于住宅建筑的可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用于公共建筑、廠房的應設置常開式防火門,具體可規定為正常使用過程中有人員通過的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正常使用過程中無人員通過、僅火災等緊急狀態下有人員通過的應采用常閉式防火門。
2、《建規》第7.5.2條規定,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其實常閉式防火門也應與常開防火門一樣具有信號反饋功能,并且常閉式防火門反饋信號還應能反應出雙扇門關閉的順序是否正常,以便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及時掌握防火門的啟閉狀況,及時對關閉情況不好的防火門進行處理,對類似閉門器損壞、鉸鏈松動致使防火門不能保持常閉的進行修理,確保常閉式防火門的防火、防煙效能。
二、修改防火門的行業標準,提高產品可靠性
按照GB14101-1993《木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GBl2955-1991《鋼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對防火門的產品質量主要是:外觀質量、制作精度、裝配精度、整體強度等。其目的是能滿足作為門的使用要求。功能要求主要是:材料性能和耐火性能,其目的是一旦發生火災時起到防火、隔煙的作用,這是安裝防火門的最重要的意義。在材料性能方面:門扇和門框內填充的隔熱材料應達到GB8624-1995《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中規定的不燃性A級的要求;鎖、合頁、插銷等五金件其熔點不低于950℃;門框與門扇之間、門扇中縫設的密封條應為不燃性材料;防火玻璃應不影響防火門的耐火性能。以上這些規定是防火門是否合格的主要總判定標準。但從目前我國的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來看,行業標準中仍存在以下有待改進之處:
1、針對行業標準中雙扇防火門的順序器沒有明確的性能規定,建議在行業標準中增加順序器的安裝部位、動作方式、反應時間、有效動作次數等具體的、量化的標準,使之成為切實可行的具體規定。
2、針對行業標準中無防火門閉門器產品質量標準、無安裝方法、牢固程度的具體要求,建議在行業標準中增加閉門器拉力與門質量之間的對比表,規范閉門器的使用規格;增加閉門器的安裝牢固程度標準,規定閉門器的具體動作次數,從而確保防火門長期保持完好的閉合狀態;增加閉門器的開啟角度要求,突破廠家自行確定的90°陳規,使防火門能夠滿足使用需求和市場需要。
三、改進防火門的制作工藝及安裝方法,提高產品質量
1、選用防火鉸鏈時,應選用可分離、拆卸的合頁,這樣在安裝防火門時,就可以分別固定牢固后,再直接將門扇插入到門框中即可。
2、在固定合頁、閉門器時,應改變現在用木螺絲固定的方式,在門框、門扇上預留固定合頁的孔洞,然后配套相關的螺絲、螺母,這樣到了安裝現場時,就可以按照預留的孔洞進行標準化作業,門扇上的螺絲、螺母最好還應配置相應的隔熱裝飾品。
3、確定使用雙扇、多扇的防火門,應在建筑施工過程中預留信號反饋線,防火門的安裝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及早聯系,預留線路和控制模塊,以便于防火門的安裝、調試。
四、修改消防法律條文,加強防火門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防火門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是一種消防產品,而在使用過程中是一種消防設施,在生產、銷售環節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其監督管理有明確的規定,而在使用環節上卻存在明顯缺陷,有必要進行改進:
1、對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過輕,不具備最起碼的約束力
防火門在使用過程中作為一種消防設施,應當按《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時,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只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這樣一個法律條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只具象征意義,沒有哪個單位去認真對待,公安消防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在實際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無法執行,為了一扇防火門或者一個閉門器或者一個鉸鏈,去專門下發一份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然后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再依法進行處理,結果只能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而被處罰對象對受到的處罰卻絲毫不當一回事,無關其痛癢,既浪費了消防監督員的工作時間,又不能解決問題,還嚴重影響了《消防法》作為法律應有的尊嚴,建議修改此條款,對不能切實履行消防責任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較為恰當的處罰,以促進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增強其做好消防工作的主體責任意識。
2、對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過慢,不利于及時消除隱患
防火門作為一種常用的防火分隔物在高層建筑、公共場所中大量使用,其因維修保養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經常出現,尤其是在當今社會,高層住宅的大量出現,防火門數量呈爆炸式增長,隨之而來的防火門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爆炸式增長,隨便找一幢正常使用過程中的高層建筑,都會發現防火門存在常閉式的常開、鉸鏈松動、閉門器損壞、不密封等等問題,這一問題的存在已嚴重影響到人員疏散和防火分區,嚴重威脅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如果按照現行消防法律去處理,從檢查、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到復查,一個執法過程一般需要3-5天,用如此長的執法時間去解決數量眾多隱患中的一個問題,時效明顯落后于要求,不利于消除隱患。建議在修改《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時,直接去除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直接進行處罰程序,尤其要加重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監督其切實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