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規范》)第8.5.1條第一款第(6)項“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這里所指的建筑面積為每一層的建筑面積而非總建筑面積。換而言之,如果某歌城,設在地上一、二、三層,二層面積最大為280m2,一、三層為分別為270m2,這樣的歌城是可以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但是從實際工作來看如果真有這樣的場所,其火災危險性還是比較大的。
(2)地下停車庫是否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由停車數量的多少來決定的,而不是建筑面積。地下停車庫規范規定停車數量超過10輛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地下車庫的一些封閉空間要根據封閉空間的使用性質來確定是否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九度設防地區,高層建筑下的地下車庫有很多被剪力墻、柱分割為不規則狹小空間,這些空間應根據使用情況來決定是否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比如將這些空間封閉,閑置,基本無可燃物,那么這些空間可以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果將這些空間利用起來作庫房或物管室或別的用途,那么就應考慮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設置在不宜用水滅火的場所。比如高低壓配電室就不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設置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最大防火分區面積、最遠安全疏散距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可以適當放寬;比如全部設置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安全疏散距離以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25%、設置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吊頂材料的耐火等級可以為B1級;
(6)防火卷簾兩側不一定都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而應根據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和有關背火面輻射熱的判定條件來考慮是否需要設置。
(7)側噴不應隨便使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為了節省成本,熱衷于使用側噴。但是由于側噴對水壓、保護面積、安裝工藝都有特別的要求,隨意的改用側噴會影響系統的實際效果,所以側噴的使用應慎重;
(8)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的使用應謹慎。從規范的修訂來看,是提倡廣泛使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包括局部系統)的,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常出現隨意使用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的情況。使用簡易噴水滅火系統會造成水壓不足、系統用水不足等問題,從而影響滅火效果,達不到滅火目的,所以應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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