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執法難度大。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很多旅館不能及時整改到位,消防部門運用臨時查封等剛性執法方式有難度,由于這些賓館基本上都是由房主經營,在面臨消防部門臨時查封后,往往以自行關門不營業為由來應付。
2、隱患整改難度大。由于很多家庭式旅館是居民住宅改變的,存在沒有第二安全出口、耐火等級低等火災隱患,像旅館設置在“通天房式”建筑內的這類火災隱患,整改難度極大。部分旅館是設在舊居民區,沒有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面,這又是難以整改到位的火災隱患之一。
3、無證現象普遍。這些家庭式旅館由于持有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部門頒發的執照或證書,具備一定的經營條件,對消防行政許可證辦理是忽視的,積極性不高。目前由于公安機構將消防行政許可證作為辦理特種行業證的前置條件,很多旅館都逐漸向消防部門進行備案,但是總體上無消防行政許可證現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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