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由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正式公布,對島城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出細化規定,《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高層建筑的外墻保溫材料,應按規定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應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賓館、飯店、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教學樓、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逃生緩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此外,幼兒園、游樂廳、少兒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高層建筑地下及四層以上,并需設置單獨出入口;高層居住建筑應當分戶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高層建筑內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等特殊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或者在每個房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必須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等組成的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裝備,每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
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違反《辦法》的,由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