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責任體系建設。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2014年底前推動市級政府制定下發指導意見貫徹實施方案,并將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政府目標責任考評,每年組織對有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失職瀆職或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進一步加強消防基礎建設。積極推動政府將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并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任務。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門聯合開展木結構建筑阻燃防火技術研究和文物建筑專用消防設施設備研發,鼓勵應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加快推廣電氣火災防控技術。
進一步強化火災防控措施。對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鄉規劃、公安消防部門不得審批同意;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文物部門在項目批準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護性意見;對消防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國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門不得同意對公眾開放或開展經營性活動;對達不到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場所,相關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嚴格依法查處,積極指導社會單位整改。公安消防、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治理;對擅自改變使用性質、非法生產經營的,提請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締;對于區域性火災隱患突出、消防設施嚴重缺乏的,提請政府掛牌督辦。
進一步擴大宣傳培訓力度。針對名城、名鎮、名村結合歷史和地域文化特點,將消防知識融入當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設置消防宣傳欄、櫥窗,利用各種載體開展提示性消防常識宣傳。文物建筑、火災風險較大的建筑張貼防火警示標識、標牌,旅游景區向游客宣傳防火安全須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民俗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定期對鄉鎮、街道、社區、村寨和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街道、鄉鎮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定期組織居(村)民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普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