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八章,三十三條,主要包括總則、受理、辦理、督辦、獎勵、曝光、信息研判,所稱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微博等形式,向各級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反映的消防隱患或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規定》明確了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受理的火災隱患類型,主要包括: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燃放煙火等明火作業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等內容。
《規定》要求,各縣(市)區應成立本級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依托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設立辦公地點,懸掛統一標志標示,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履行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受理、轉發、移送、回復、曝光、獎勵、信息研判等工作職責,務必保證火災隱患得到及時處置。《規定》強調,各級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應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對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工作進行分析,統計火災隱患舉報投訴的數量、種類、分布等基本數據,提供業務和領導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和研判,歸納總結火災隱患舉報投訴的特點、成因等,為消防工作和領導決策提供依據。每季度對舉報投訴信息統計分析、承辦單位辦理舉報投訴工作情況以及下一級舉報投訴機構工作情況等。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通報。同時,有針對性的采取工作措施,做好獎勵、宣傳曝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