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出臺,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供了更加具體的操作要求和務實指南。《辦法》指出,阿克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消防防設施監管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城市道路公共消防設施的補建、維護、拆除等工作,執法局協助做好配合工作;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及時報告公共消防設施的安全隱患;市財政、規劃、城市建設、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法》,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消火栓管理,確保消火栓在關鍵時刻完整好用。
《辦法》規定,公共消防設施專供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對違反規定的,相關部門將該單位或其個人加大督查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護水源生命線。
《辦法》規定,公共消防設施周圍10米內嚴禁堆放物品,埋壓、圈占、遮擋。禁止單位和個人私自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挪用公共消防設施。違法者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處罰。對消防栓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機構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護水源生命線。
《辦法》強調,公共消防設施由建設行政部門主管部門采用委托方確定維護保養單位管理。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維護保養單位要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二)、維護保養單位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的現象(三)、維護保養單位公安消防機構每年定期試水兩次,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辦法》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編號、建檔工作,并納入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對巡查中對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公共消防設施,應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由公共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同時,市財政每年應確保30萬元的維護保養經費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的專項資金,確保公共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