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
條例中指出,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消防事業進行捐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優先對易燃建筑密集區進行改造
此外,針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方面,條例指出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滿足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低洼危舊房、棚戶區等易燃建筑密集區進行改造,并按照以下規定實施:開辟消防車和疏散通道并保障暢通;設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槍、水帶和滅火器;進行電氣線路改造,安裝空氣開關或者獨立式火災報警器,并對電氣線路采用阻燃PVC管進行穿管保護。
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不得設置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設施。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保持暢通。住宅區道路上設置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車回車場等消防車作業場地。
南昌新建建筑超百米要設置避難層(間)
條例還指出,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南昌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記者了解到,條例中還提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泡沫夾芯板。建筑物外墻和屋面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構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遮陽棚等,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遮陽棚、燈桿、架空管線等,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影響原建筑物消防安全。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至少每兩小時防火巡查一次
記者從條例中獲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落實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制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防火巡查。其中,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建設消防站
另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當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建設公安或者專職消防站。
而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高層建筑禁止使用瓶裝燃氣。餐飲場所確需使用燃氣的,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廚房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關記錄。違反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用餐區、高層建筑使用瓶裝燃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六類建筑內不得設置合用場所
條例中還指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廠房和倉庫;建筑面積大于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設置合用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者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室內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