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社會單位火災防控能力,為重大火災隱患定性、判別、督辦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據,青海省近日出臺《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立銷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規定,今后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參照《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可以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可直接判定,對不能直接判定的,要根據建筑物或場所類別,再確定是否可以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對可以立即整改的、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重大火災隱患依法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可以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辦法》指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督促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對于嚴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單位和場所,公安機關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列入督辦事項或予以掛牌督辦。被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醒目位置要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區域)”警示牌,標明單位(區域)名稱、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在經檢查確認整改消除或經專家論證認為已經消除的,才能銷案或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