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備要及時。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部門報送出租人、承租人及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相關信息。
二、責任要明確。出租人、承租人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各自消防職責。出租人應加強對承租人的消防宣傳教育,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承租人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出門和就寢前,應檢查各種用電設備、充電設施,并關閉電源、氣源,熄滅火源;要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隔板要阻燃。居住出租房嚴禁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與其他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須采用實體墻進行分隔(墻上不得開設門窗、孔洞),并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電瓶車置于室內時,應在獨立房間內集中停放和充電,該房間與居住部分及樓梯間須采用實體墻進行分隔(開門的采用可自行關閉的鋼質門);各個房間之間的隔墻須采用不燃材料,并砌至樓板底部。
四、電線要套管。居住出租房電氣線路敷設應采用金屬或阻燃套管保護,不得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損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不得使用熱得快、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燈具不得緊貼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擋。
五、明火要集中。居住房間內不得使用明火灶具,應設置獨立房間(廚房)集中使用,且與其他房間和人員疏散通道采用實體墻和防火門(或可自行關閉的鋼質門)進行分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應能自然通風排風。
六、設施要齊全。居住出租房應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宜選用4公斤ABC干粉滅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公共部位應設置電光源型應急照明燈具、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標識;設置在3層及以上的房間,應當配置防煙面罩、逃生繩、手電筒等輔助疏散逃生器材。
七、通道要暢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通道、出口處堆放雜物或設置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3層及以上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金屬柵欄的,應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并設置明顯標志。
本通告所稱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