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四)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咖啡廳、酒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三)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四)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一)省、州、市、縣(市、區、特區)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二)省、州、市、縣(市、區、特區)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省、州、市、縣(市、區、特區)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四)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五)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店。
1、經營汽油、煤油、潤滑油且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學商店;
2、經營以液體或氣體為主要燃料的打火機批發商店;
3、經營以易燃特性為主的,且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學試劑零售和批發的化學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或廠房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包括國營、合資、外資、合作、獨資企業和鄉鎮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一)國家和省、州、市直屬的級科研機構;
(二)儀器設備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科研機構。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一)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點的交通隧道;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七)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總數在300戶、1000人以上有物業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小區;
(二)車位總數在300輛汽車以上的大型停車場(庫);
(三)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娛樂性質的餐飲或休閑茶坊及場所;
(四)在黔省級以上司法部門的直屬監獄;
(五)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汽車、鋼鐵、造船、煙草、航天、紡織、造紙工業等企業;
(六)營業廳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交易場所;
(七)支行級以上的銀行;
(八)國家級、省級旅游風景區;
(九)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發生火災后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危害的單位。
請各社會單位嚴格按照上述標準進行界定,達到標準的單位要主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備案,并配合填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備案申報表》。
特此通告。
附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備案申報表》
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