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10月26日批準發布GA 499.1-2010《氣溶膠滅火系統 第1部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行業標準,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將于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GA 499.1-2004和GA500-2004廢止。
GA 499.1-2004《氣溶膠滅火系統 第1部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GA 500-2004《氣溶膠滅火劑》兩項行業標準自頒布以來,促進了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技術發展和相關技術規范的制修訂。近年來,該產品從技術水平、應用場所、產品類型、產品性能等方面均有了很大的發展和變化,國際上諸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美國消防協會(NFPA)、美國保險商實驗室(UL)等正在制修訂該產品的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固定滅火系統分技術委員會和滅火劑分技術委員會根據該產品的特點,在廣泛征求生產商、設計單位、使用單位、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經協商將兩項標準整合,整合后標準的內容統一納入到GA 499標準的第1部分,并針對產品的現狀和國外標準的變化對該部分進行了全面的修訂。
為適應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的技術發展,保障其使用的安全性,新標準的技術內容做了如下變動:
1) 對S和K型氣溶膠滅火劑進行了重新的界定。本次修訂改變了GA 499.1-2004中按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化學組份進行劃分的原則,而是將氣溶膠滅火劑的性能指標作為劃分S型氣溶膠滅火劑、K型氣溶膠滅火劑的依據。克服了由于按化學組份劃分帶來的品種繁多、應用推廣成本過大以及使用管理的不便。
2) 產品分類增加了非限溫型滅火裝置。根據使用場所的需求,該類型滅火裝置可以降低冷卻劑的使用,減少裝置自身質量,滅火效果也有一定的提高。
3) 對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最大充裝質量進行了限制。通過對近年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檢測數據和噴放狀態的分析,從滅火裝置使用的安全性以及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在滅火時能得到充分的燃燒反應等多方面考慮,確定了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最大充裝質量的要求。
4) 對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和熱氣溶膠滅火劑的技術要求進行調整。從產品的儲存性能、安全性能、腐蝕性能等方面對2004版標準作了修訂和補充。
5) 從環保要求方面,對冷卻劑和冷卻裝置的材料提出了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規定。
該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對規范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生產和檢驗、推動其技術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文章來源: 公安部消防局法規標準處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