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建設、大型住宅區等集中推廣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
針對新建建筑,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的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以清潔能源利用、余熱利用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區建設、大型住宅區等建設項目集中推廣。
對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可再生資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施工現場公示采用的節能技術、設施等信息,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設備進行進場驗收。
政府投資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條例鼓勵建設項目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其中,明確提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城市綜合體、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同時,鼓勵城市新區建設、小城鎮建設、大型住宅區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綠色生態城區要求進行規劃和建設。
條例規定,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單位在方案設計階段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項方案,專項方案要包括建設目標、初步技術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內容。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要公示綠色建筑等級、節能、節水等指標;建設單位組織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時,對達不到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出具綠色建筑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企業開發“綠色建筑”可減稅
條例提出,企業開發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購置并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節能節水設備的投資額,可以依法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條例還規定,企業以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法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