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等依法或約定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的外,其他費用可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
不得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品
《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教學、科研、醫療等單位必須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后,可按不超過一周的使用量儲存,并定人、定點、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賓館、飯店的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建筑內。
劃停車位應避開消防通道
《規定》明確,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劃定、設置停車泊位、設施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高層建筑外墻裝飾裝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高層公共建筑的地下停車場,停車數量超過300輛的,可以設置小型流動巡邏車,及時發現并處置車輛電路打火、遺留火種等引發的初期火災。
占用消防通道最高罰5萬元
《規定》明確,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營業期間不得使用電(氣)焊
《規定》明確,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內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使用電(氣)焊作業。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