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4個孩子的家長被判賠償他人車損及樹苗損失共計2.8萬余元。
2017年12月,不到8歲的常某放學后與三名同學在村頭空地放鞭炮,不慎引燃枯草,進而引發
法院經審理認為,常某等4人在事發時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應當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未成年人自己有財產,先由其個人財產支付賠償費用,個人財產不足的,由各自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常某等4人各自的監護人賠償車損及樹苗損失共計2.8萬余元。
家長和學校老師承擔著
家長加強監管。家長應該讓孩子認識到玩火的危險性,平時要把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放在小孩看不見、拿不到的地方,不要讓小孩模仿大人吸煙。家長外出時,要把煤氣、液化氣總開關關閉,不要讓小孩單獨留在家中,更不要把小孩
學校加強教育。幼兒園、學校的老師應注意對小孩進行防火宣傳教育,使他們認識到防火的重要性。學校要增設防火課程,由教師或消防部門人員定期上課,講授防火安全知識,并應組織小孩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