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隊改革在全國
兩會后公布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專辟一節“跨軍地改革”,對武警所屬力量進行部署,將列武警部隊序列、國務院部門領導管理的現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
原武警八大警種中六種轉隸,歸于相關國家職能部門;相應這些武警部隊官兵也將退出現役,轉為人民警察、行政編制等新身份。而海警部隊則從國家海洋局劃入武警部隊。
3月29日,國防部新聞發言人任國強在記者會上公布了武警改革最新進展:武警部隊內衛總隊、機動總隊和院校、科研機構、訓練機構調整改革任務已基本完成;武警黃金、森林和水電部隊移交整編,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以及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改制等工作,武警部隊將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共同完成好跨軍地的改革任務。
從今年1月1日起武警部隊歸中央軍委建制,不再列國務院序列,到此番職能分解、整合,一以貫之的原則是“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專家分析,在這一原則指導下,諸多武警部隊中存在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問題有望得到化解。
消防職業化有望順勢落地
改革方案一公布,坊間很多聲音稱,這是離實現消防力量職業化最近的一次。
我國消防力量結構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為輔。其中,公安消防部隊列入武警序列,是武警八大警種之一,但是由公安部門管理。
對消防職業化的呼喚近幾年不絕于耳,最近一次大討論發生在3年前。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消防人員104人。事故發生后,諸多媒體和專家討論消防職業化問題。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秘書長沈榮華表示,武警消防官兵大多服役期滿便退役,年輕
經過此次改革,公安消防部隊將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公安消防部隊轉到地方后,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
應急管理部是此次改革中新組建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將原分屬于13個不同部門的應急管理、防災
“這是我國
同時,現役體制下消防隊員2年服役期帶來的問題,也將得到解決。曹海峰說,通過此次轉制,消防員成為職業,長期困擾地方政府的消防隊伍穩定性問題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改觀。
脫掉軍裝的消防隊伍,未來的職能也可能有所擴大。《方案》明確,公安消防部隊劃歸應急管理部后,不僅承擔滅火救援,還承擔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
沈榮華表示,消防隊伍原來是“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用途比較“專”,以后很可能拓展滅火之外的救援救災職能,通過加強培訓,組建一支專業能力強、覆蓋面廣的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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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消防部隊在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武警傳統八大警種(內衛部隊、森林部隊、水電部隊、交通部隊、邊防部隊、消防部隊、警衛部隊、黃金部隊)中的6種作出了重新部署,邊防、消防、警衛、黃金、森林、水電部隊全部退出現役,武警實現“瘦身”。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分析,武警職能減少,背后的用意是讓其回歸到核心職能上,即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海上維權執法和防衛作戰三類主要任務。
“這次改革挖掘了武警的本質,它區別于軍隊和警察,是以軍事編制建構起來的國家武裝力量,并具備一定的執法權。”李衛海說,改革讓軍隊的歸軍隊、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也就是體現了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則。
例如,有著深刻時代烙印的黃金、水電、森林部隊,在特殊的歷史時期,這些承擔建設者角色的部隊,在重要資源能源勘探開采、水電設施修建、森林防火等難度較大的領域做出過巨大貢獻。
“以前有些任務社會和企業干不了,沒有那種犧牲精神。但現在隨著技術條件的進步,武警部隊與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承擔和平建設者的角色上沒太大差異,卻有可能形成就業不足、與民爭利的現象,與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存在背離。”李衛海說。
這一變革與基建工程兵的歷史類似。1966年我國組建中國人民解放軍基本建設工程兵,承擔了許多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后,于1983年正式撤銷。其中的水電、交通、黃金部隊轉入了武警序列。首任基建工程兵主任李人林曾說,基建工程兵是一支從事國家經濟建設的部隊,擔負的任務絕大多數是非軍事性的,勢必進行改革。
35年后,武警部隊進行了同樣的改革,將非軍事性職能剝離。李衛海認為,武警職能將回歸兩條主線,一是軍事性,二是執法性。與戰斗力無關的職能,應該舍棄。
理順管理與指揮關系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顯示,此番改革將徹底理順武警部隊領導管理和指揮使用關系。沈榮華表示,機構改革使得各類機構職能更加明確,將專業力量歸入相應部門和機構,有利于進行集中指揮使用。而此前,武警部隊分級指揮的體制在地方有時會導致指揮不暢。
中國軍網曾發文介紹,此前,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雙重領導,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則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
某地消防支隊隊員對此頗有感觸,“災害事件發生時,有時有關部門未根據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第一時間將信息通報給消防部隊”,并且沒有公布響應等級、明確響應主體及單位,致使救援時溝通、協作不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