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省住建廳、各地應急管理部門、網絡
近日,河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轄區內所有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總監、安全督查員及安全包聯制度。
企業安全總監制
1、在省內注冊并取得二級及以上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分支機構,要設置企業安全總監。- 其他施工企業及非法人施工單位也應參照執行。
2、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
3、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 通過本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A類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 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
- 熟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熟悉國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
- 具有扎實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理論知識;
- 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獨立解決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 具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能夠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等。
項目安全督查員制
1、省內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建立項目安全督查員委派制度,項目安全督查員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中選定派駐施工現場。2、項目安全督查員人事關系應在企業層級管理,其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均由企業發放和購買,與工程項目脫鉤。
3、項目安全督查員的績效獎金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掛鉤,人員待遇要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
安全項目包聯制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機構人員對公司直管項目實行全員包聯,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
安全總監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
安全總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重點行業領域所需。設置安全總監,在生產經營單位高級經營管理層落實一名精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的設立,意味著專人專職,專職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全面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并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能夠有效地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優化安全管理人員履職環境,推進生產安全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文件原文:
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建設,實現建筑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我廳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督和指導,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督查制度,對項目的安全監督員實行備案制,所有在監項目安全監督員要到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各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項目監督人員情況報我廳備案。
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指導,加強對推行企業安全總監制、項目安全督查員委派制及項目安全生產包聯制工作的政策宣講和業務普及工作,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推進措施落實。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在2020年4月20日前,督促指導轄區內所有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總監、安全督查員及安全包聯制度,并將安全總監、安全督查員履職情況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要監督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要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3月29日
關于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建設,就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企業領導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一)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原則。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的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分別承擔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和本職管理責任。企業的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企業各管理部門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二)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涵蓋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企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建設
(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下獨立行使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獨立設置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直屬的項目部、分公司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非法人施工單位),宜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滿足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從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持有《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熟悉安全生產管理、且不得兼職。企業應考慮本企業實際規模和在施工程數量等因素,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要求,足額配備企業及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滿足企業和現場安全管理需要。
三、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總監制
(五)企業安全總監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由企業選任、聘用或由上級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取得二級及以上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分支機構,應設置企業安全總監。其他施工企業及非法人施工單位也應參照執行。
(六)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設置安全總監的企業不再設置安全副總。安全總監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充分授權,其職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發現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責令進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行使具體的考核和獎懲權力。參與企業各類生產經營決策的研究、討論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產有關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行使一票否決權。參與企業范圍內關于對領導和職工人事任命、增加收入、績效獎勵等事宜的決定,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行使一票否決權。監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監督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各項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等。
(七)企業設定企業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通過本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A類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熟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熟悉國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具有扎實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獨立解決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具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能夠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等。
(八)企業安全總監因日常工作失職瀆職,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而受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或刑事責任追究的,應當撤銷其安全總監職務。
四、積極推行項目安全督查員制度
(九)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建立項目安全督查員委派制度,項目安全督查員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中選定派駐施工現場,代表企業對工程項目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項目安全督查員直接對委派的單位負責,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督查人員,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項目安全督查員應當有以下職權: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參與項目安全生產相關會議、方案的審查和表決;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責令相關責任人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項目負責人、企業安全總監和企業負責人報告,未及時解決應直接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對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和處罰;督促項目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考核有否決權。
(十)企業應與項目安全督查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其人事關系應在企業層級管理,其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均由企業發放和購買,實現與工程項目的脫鉤。項目安全督查員的績效獎金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掛鉤,人員待遇要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項目安全督查員在晉升、評優、評獎等方面優先考慮。已委派的項目安全督查員因離職、調離、履職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企業應及時委派新的人員上崗。
(十一)企業設定項目安全督查員的任職條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具有3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通過本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C類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類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熟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熟悉國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具有扎實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獨立解決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具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能夠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
五、積極推行安全項目包聯制
(十二)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在冀所有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包聯制度。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機構人員對公司直管項目實行全員包聯,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包聯人定期和項目安全督查員對項目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溝通,并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加強安全工作指導,消除安全隱患。
(十三)企業有分公司的,公司領導對分公司進行包聯,分公司也應參照公司規定對所管項目實行包聯,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向包聯公司領導匯報,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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