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作用是保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場所的工作照度和安全通道的疏散照度,正確引導火災場所的人員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帶,是保障消防作業和安全疏散必不可少的重要設施。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既符合消防要求又要行之有效,但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設置上的疏漏和錯誤,下面就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列舉分析。
一、消防應急照明設置常見問題
1、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不夠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3.2條)、《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9.2.2條)、《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第8.2.1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9.0.5條)等對各場所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較為詳細。由于各個場所、部位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所要求的照度值不同,且照度計算較為繁瑣,設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根據經驗進行估算,在施工及裝修過程中,燈具的購置和安裝經常發生變化,因此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值難以保證,同時建筑工程的消防專業驗收基本都在白天進行。對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又無法進行準確測試,造成火災應急照明的照度達不到要求時有發生。建議在建筑工程消防驗收過程中,針對此項工作內容進行專項測試,以保證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符合規定要求。
2、用普通燈具代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國家標準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有關規定,實際中經常發現,當采用雙電源供電或集中蓄電池作應急照明電源時,一些場所將樓梯間、走道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等部位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用普通燈具代替,以達到平時使用與事故兼用的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應引起注意。對于應急照明燈具而言,無論采用何種方式供電,都應注意不得采用普通照明燈具代替,應選用帶玻璃及其它非燃燒材料作保護罩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3、火災時應堅持工作的場所應急照明燈具的選用問題
對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是否都要設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具,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根據規范要求,火災備用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5″,鑒于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在火災時的重要性及工作特點,必須保證當正常電源突然斷電,而備用電源尚未投入期間必要的過渡照明,因此應當設置部分獨立型(自帶蓄電池)火災應急照明燈或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照明。但應注意,獨立型(自帶蓄電池)應急照明燈具一般不適用于上述場所的火災備用照明,而只適用于上述場所的過渡照明及火災疏散照明。若由于消防電源供電有困難,一定要采用獨立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作火災備用照明時,其連續供電時間必須得到滿足。
4、民用應急照明的燈具代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對于一些二次改造或裝修工程,尤其是在大型超市、市場中、大量設置了民用應急燈具而不設置消防應急照明,以普通日光燈或格柵燈等民用應急照明燈具代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而此種燈具、燈管一般直接暴露在外,無任何防火保護措施,在火災狀態下非常容易燒損,因此,民用應急燈具不具備火災條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護等級低于IP20級,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規定要求。
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設置常見問題
1、缺少直接指向安全出口及疏散門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根據規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而對于位于走道中間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如果只在其正上方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由于該標志設置在墻面上,平行于走道,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不利于人們緊急狀態的疏散,因此在疏散門正對的疏散走道上方,應吊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吊頂時指示標志的上邊緣離頂棚應≥0.25m,宜≥0.5m,疏散指示箭頭直接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與“安全出口”標志相互配合,增強安全疏散引導功能。
2、疏散指示標志燈的尺寸不符合要求
GB13495-92《消防安全標志》附錄A按不同觀察距離(共7檔)給出安全標志的尺寸(參考件)要求,但該規范沒有引起相關從業人員的足夠重視,造成在建筑物內,尤其是高大空間內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尺寸明顯小于規范要求,起不到應有的指示引導作用。特別是在商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如果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尺寸較小,加之此類場所吊設了很多商品宣傳廣告,如設置不合理,很難直觀看到疏散指示標志,針對此類場所應嚴格進行要求:當大中型商店(場)營業廳凈高>4m時,標志下邊緣應距地面≤3m,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長邊宜≥750mm,短邊宜≥250mm;當營業廳凈高≤4m時,標志下邊緣應距地面≤2.5m,標志燈長邊宜≥600mm,短邊宜≥200mm,并且在主要疏散走道的交叉口上方必須吊設,便于人員能夠直觀看到安全疏散方向及出口。
3、增設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問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3.5條規定有5類建筑或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夠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屬強制性條文。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該疏散指示標志(特別是蓄光型)的間距設置不當,難以起到連續的視覺效果。設計及安裝時應把握下列原則:①疏散走道上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應≤10m,宜≤5m;②疏散走道上的蓄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應≤1m,宜≤0.5m。增設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與疏散指示系統相互配合,確保火災情況下人員的順利疏散。
4、“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常見問題
①建筑物的首層“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錯誤。當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未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樓上及地下室疏散人員要經一樓的前室、走道從安全出口向室外疏散,“安全出口”標志燈安裝位置與其他樓層相反。②主樓和裙樓之間通道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錯誤。高層建筑的主樓與裙樓分隔處的防火門通常是向主樓一側開啟,所以“安全出口”標志燈應設置在裙樓一側。③將自動扶梯作為疏散出口對待,錯誤地出口標志燈、疏散標志燈均指向自動扶梯。
三、結語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看似簡單,但關鍵時刻卻能夠為撲救火災和人員逃生起到重要幫助。因此,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和《消防安全標志》等國家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建筑物的實際,才能做到安全、可靠、合理。(來源: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