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張家界慈利大隊聯合駐地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小商店進行消防安全大排查,依法對違法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郭某山、李某珍2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執法人員在排查時發現:該縣零陽鎮雙安村7組郭某山經營部,在未落實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店中私自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嚴重威脅了周圍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對郭某山、李某珍2名違法行為人作出責令其停產停業、并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