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中村、舊工業區以及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區域的管理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根據本單位消防安全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隊伍,確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檔案;
(三)開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實行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本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本單位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防火巡查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