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二)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