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發展規劃,建立、落實、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站)的裝備;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撲救火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發展規劃,建立、落實、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站)的裝備;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撲救火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