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火災防控體系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
我國火災防控機制的雛形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府及國家消防行政部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施管理,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形成了“審批型消防”、“命令型消防”、“全能型消防”的模式。消防機構對社會公共消防安全事務幾乎是大包大攬,對社會各單位的消防監督工作基本是借助行政組織功能,依靠“紅頭文件”等行政命令手段布置消防工作,落實目標責任,模式僵化。而社會各單位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體,處于被動狀態,習慣于按照消防監督部門的檢查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活動,缺乏自主意識,產生了角色錯位。“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形成的這些模式和特征,很難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甚至可能成為體制和機制障礙,最終成為消防工作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絆腳石”。
(二)社會消防管理工作格局與火災防控工作原則不相適應
我國新修訂的《消防法》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單位、群眾四類責任主體。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消防管理職能作用發揮不明顯,積極性不高,在工作落實上,存在著有部署無落實的現象,會議文件多,貫徹落實少,指示批示多,措施行動少,消防安全有責任難落實,一些單位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一家職責,對共同配合做好社會化消防工作態度消極。一些地方雖然建立了消防安全議事機制,如消防聯席會議,但有的成員單位領導既不參加會議,也不落實工作部署,聯動機制流于形式,消防機構唱“獨角戲”的現象較為普遍,社會的火災防控工作還不能形成有效合力,整體推動較為緩慢。
(三)消防警力缺乏與火災防控工作需求不相適應
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消防工作,現役消防警力持續增長,但是基層警力嚴重不足與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已成為制約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原因。
就黔西南州消防部隊來說,基層大隊普遍只有3至4人,現役消防警力捉襟見肘。此外,非現役的文職雇員、合同制消防員保障體系仍不健全,現有警力與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凸顯,消防監督工作疲于應付,力不從心,勢必影響全社會火災防控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消防執法服務水平與火災防控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
近年來,消防部門作為消防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在轉變執法觀念、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執法質量上下了一些功夫。但是,少數干部宗旨意識淡薄,執法思想不端正,情緒執法、人情執法、利益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等現象還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領導干部思想守舊,不求進取,便民服務措施的具體執行不落實,推動工作創新的氛圍還不夠濃,仍習慣延用一些老辦法、老傳統辦事,思想意識和能力素質還與火災防控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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