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消防監管模式已不能滿足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1、現役消防警力不充足
現役消防警力嚴重不足與監管任務日益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鄉鎮、街道沒有專門的消防機構,更缺少專門的消防管理人員,容易造成消防工作在基層失控漏管,導致出現各地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普遍存在、社會單位和基層組織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群眾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不強等問題。
2、管理范圍劃分不明確
消防監管管理部門通常只明確了消防監督員對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管理責任,而未對數量多、分布復雜的一般單位以責任區的形式予以明確,這些區域和單位場所極易成為消防管理的盲區。同時,由于消防部門監管的一般單位和派出所監管的小場所在實際監督檢查中難以厘清,消防監管職責難以界定,出現多頭管理的局面,造成管理責任的不落實。
3、績效考核機制不健全
由于職責、責任區不明確,當前對消防大隊監督員、消防民警、居村委會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的績效考評機制。難以量化考核,造成工作量難以掌握,相互之間缺乏比較,難以評價實際工作成績。由于沒有績效考核的激勵,特別是消防民警和居、村委會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現象普遍存在。
4、監管協作機制不完善
消防大隊、派出所專兼職消防民警、警務區民警、居、村委會干部、志愿巡防隊等都要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或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檢查之后,各個層次之間缺乏溝通和信息傳遞,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后的移交、上報處理機制不完善,整體運行機制還不協調,不能形成完整的工作鏈條,各自為戰,難以形成合力,使消防工作難以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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