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在:一是消防法律法規不健全,工作落實不堅決。省級公安機關盡管出臺了相關規定,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對象和范圍進行了明確,但由于現行法律對社區警務室消防工作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社區民警在工作落實上不堅決,認為消防工作可有可無,不愿把消防監督工作納入自己的工作范圍,對消防工作被動應付、敷衍塞責。
二是思想認識方面不深刻,基礎工作較薄弱。_社區民警普遍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對三級重點單位、一般單位、“九小場所”的監管不到位,存在“不想管、不會管、管不了”的問題;對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和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不夠重視,只有動員部署,沒有實在措施,工作停留在表面。
三是民警消防業務不專業,完成任務多應付。從調研情況來看,大部分社區民警由于工作任務重、人員調整頻繁等原因,大平臺運用不熟練,存在消防文員代為檢查,代為錄入現象,消防法律法規和業務不熟,直接導致在工作中走馬觀花,對檢查效果要求不高,對被監督單位只是根據火災形勢特點實行“提醒式”的監督檢查。這種監督檢查形式雖對被監督單位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與從源頭上控制火災事故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
四是消防工作機制不完善,作用發揮不明顯。由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與派出所各自日常具體事務均十分繁忙,同時由于兩者之間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因而社區民警在開展轄區消防工作中,往往存在依賴思想,滿足于應付,工作缺乏主動性和連續性。消防監督員掛鉤指導和培訓機制未能很好落實,這些機制運行上的問題直接影響社區警務室消防工作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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