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先天性火災隱患。大多數小型旅館是通過民用住宅改建的,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合格,往往存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足等先天性火災隱患。
消防設施為配備或配置數量不足。大多數小型旅館并未按照消防規范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即使開業時配備了,往往處于經濟因素,挪作他用,損壞后未即使維修、更換的情況也比較普遍。
小旅館經營人員和住宿人員消防安全素質不高。從業人員大多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大多小型旅館業主和從業人員未經過消防培訓,消防安全觀念淡薄,滅火、疏散和逃生常識缺乏,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再就是旅館的住宿人員流動性大,少數素質低的人會因為旅館管理的不嚴格而隨意亂扔煙頭,這又加大了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對小旅館的消防監督,執法上具有不利因素。小型旅館從建設(改建)到經營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消防審核、驗收、開業前檢查等監督管理職能得不到有效發揮,消防監督工作極為被動。如一些設在民宅內的小旅館大多按照相關規定無法辦理任何消防行政許可手續,一些旅館經營者明知故犯,而消防部門又沒有十分可行的強制執行措施。另外小型旅館的開張具有隨意性和快速性,一般都是確定營業點后通過非正規的裝修單位進行短期簡單裝修后就投入使用,消防部門只能由事前審批變為事后監督,消防執法的力度大大削弱。由于基層警力不足,完成一套完整的審批或者執法程序,需要耗費消防部門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導致其他正常的消防監督工作無法開展,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安監執法人員則由于既無審批權限,又缺乏查處經驗,無法有力的支持消防部門行政執法。
小旅館日常管理中隱患重重。部分業主出于防盜和日常管理需要,在窗戶上設置柵欄,安全出口上鎖,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就極易引發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