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滅火以及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的原則和職業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形式
第七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建設,承擔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專業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街道)專職從事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八條依法設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單位性質進行法人登記,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按照規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3輛消防車,不少于24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2輛消防車,不少于16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1輛消防車,不少于5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十條在現有消防隊有效保護范圍外的下列區域或者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二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三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機構建立。
消防隊在轄區內年出警數連續2年達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應當在該區域內增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有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的,應當經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按照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等輔助工作。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額方案由機構編制部門商公安機關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聘,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具體條件、標準和程序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崗位等級分初級、中級、高級。具體崗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需求設定。
第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時,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收回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證、制式服裝以及標識。
第四章執勤訓練
第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滅火以及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的原則和職業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形式
第七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建設,承擔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專業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街道)專職從事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八條依法設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單位性質進行法人登記,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按照規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3輛消防車,不少于24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2輛消防車,不少于16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1輛消防車,不少于5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十條在現有消防隊有效保護范圍外的下列區域或者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二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三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機構建立。
消防隊在轄區內年出警數連續2年達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應當在該區域內增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有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的,應當經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按照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等輔助工作。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額方案由機構編制部門商公安機關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招聘,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具體條件、標準和程序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崗位等級分初級、中級、高級。具體崗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需求設定。
第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時,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收回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證、制式服裝以及標識。
第四章執勤訓練
第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