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單獨編隊執勤,實行輪班制。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18人以上執勤;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12人以上執勤;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保證3人以上執勤。
第二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隊調度指揮納入119調度指揮體系同步建設,一級、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有接處警終端,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接處警專線。
第二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規范的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置、門牌標識、服裝標志等。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隊伍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實施獎懲。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險)繳費、伙食補助費、撫恤費、被裝費、住房公積金等;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包括水電費、維修(護)費、專業材料費、專用燃料費、訓練費等。
第二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人均工資標準應當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并參照現役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據法定程序申報評定為烈士。
第二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船應當按照特種車船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執行滅火以及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按照規定免繳泊車(岸)費、車船通行費。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其他專職消防隊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第二十一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隊調度指揮納入119調度指揮體系同步建設,一級、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有接處警終端,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接處警專線。
第二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規范的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置、門牌標識、服裝標志等。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隊伍管理、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實施獎懲。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險)繳費、伙食補助費、撫恤費、被裝費、住房公積金等;日常運行公用經費包括水電費、維修(護)費、專業材料費、專用燃料費、訓練費等。
第二十七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人均工資標準應當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并參照現役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據法定程序申報評定為烈士。
第二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船應當按照特種車船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和消防專用標志;執行滅火以及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按照規定免繳泊車(岸)費、車船通行費。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其他專職消防隊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